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2015年7月24日
资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
为对税收解缴关系和工商注册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商家给予专项支持,鼓励电子商务专业活动承办机构和资讯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特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引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的,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建成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奖励。鼓励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内容提供商和专业服务商在我市设立业务结算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建成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二条 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或个体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主要销售“资阳造”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活跃用户数量达到6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立的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超过一年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吸引内容提供商在我市开展交易结算业务,平台内容提供商在我市年度交易结算总规模超过5亿元的,给予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5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奖励。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吸引销售“资阳造”产品的商家入驻,入驻商家销售“资阳造”产品年度交易额总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电子商务平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专业街区(市场、卖场)。对符合规划,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且完成街区(市场、卖场)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街区(市场、卖场)综合服务平台(包含实景在线、信息服务、线上交易、客服保障功能)搭建运行,街区(市场、卖场)内80%以上入店经营商家加入街区(市场、卖场)综合服务平台并开通符合国家金融标准的移动近场支付和移动远程支付应用的商业街区(市场、卖场),按照应用商家每户0.2万元给予专业街区(市场、卖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应用推广奖励。
第五条 支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对提供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服务、并在我市认定的移动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平台上实现单一应用结算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容服务商20万元一次性发展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连锁企业,实现80%以上连锁网点开通符合国家金融标准的移动近场和远程支付应用的,按每个应用直营网点0.2万元给予该连锁企业应用推广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认定的企业和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集聚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被认定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集聚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被认定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集聚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对新增经市级认定的单一产权、单体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且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不高于同期物业租金市场价格50%的专业楼宇业主,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
第九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广。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全省性电子商务专业活动和展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综合补贴;对经市级电子商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电子商务专业活动和展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综合补贴。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为企业和个体网上开店提供培训和服务,对成功开设网店产生交易额且运行超过一年,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每个网店0.1万元补贴。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或相关资讯服务机构编制发布资阳市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十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以上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就高奖励一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