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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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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国家已启动3G通信网建设,我市三家通信运营企业分别承担着不同制式的3G建设任务,为最大限度节约投资,实现基站等通信资源(以下简称通信资源)共享,确保我市3G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重要意义
通信资源共建共享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有利于减少通信资源重复建设,节约建设成本,加快建设速度;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类通信资源、提高通信资源利用率。三家通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切实有效地推进资阳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二、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三家通信企业是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政府是推进监督主体。要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和“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通过共同努力,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三、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组织领导
为整合我市通信资源,确保我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和成员的资阳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参与协调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四、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具体内容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通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通信企业,其他通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通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通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通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通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五、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协商程序
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应由市通信企业协商进行。
(一)共享协商程序
已建有铁塔、杆路的地方,需求方应向产权拥有方提出书面共享申请,产权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确实不能共享的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如双方达成共享一致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协议,共享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共建协商程序
需求方提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地点(按同地点同路由参考标准确定)确实没有已建成的铁塔、杆路时,需求方可以建设,但必须书面告知其他通信企业,同时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通信企业接到书面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意见,实施共享或共建。
1.其他通信企业如提供已有设施可以共享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协议,签订共享协议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其他通信企业如提出开展联合建设的要求,在10-1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协议,签订共建协议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其他通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4.通信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要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建设。
5.通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电信企业的进入。
(三)争议解决程序
各通信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相互谅解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申请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协调或裁定,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难以裁定的,可报省通信管理局裁定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或仲裁。
六、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通信资源共建共享例会制度
例会由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例会先期每月召开一次,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频次。
(二)建立共建共享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1.下对上。自发文之日起,各通信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填写《资阳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报表》,于每月的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于每月的10日和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定期向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报送信息。
2.上对下。由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的第二周下发全市共建共享信息通报。各通信企业接到通报后,要针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解决情况报送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
3.简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资阳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简报(电子版)”,及时传送全市共建共享有关信息,对各通信企业共建共享情况进行排序并对社会公布。
(三)建立共建共享违规举报和处罚制度
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直接受理共建共享有关举报投诉。对于不按照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规定进行共建共享的,对信息通报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整改的,报送虚假信息的,基础电信设施资源拥有者拖延实施共享或者拒绝共享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的以及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违规问题,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市通信资源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其上级公司或省通信管理局给予相关处罚。
七、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保障措施
(一)全市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三家通信企业及所属部门“一把手”负责制。三家通信企业的市级公司是共建共享的责任主体,一把手对本企业在资阳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工作负总责,任何企业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把共建共享的责任和不能实现共建共享的理由推到省级公司。
(二)三家通信企业要根据企业集团间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签署明确共建共享所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三)企业间协商以及市协调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共建共享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通信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主动为各通信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严把用地审批、城市道路开挖审批等关口,避免重复建设、违规建设。
(六)TDSCDMA(以下简称TD)是我国通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的国际标准,TD技术的成熟和推广对于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TD网建设的指导、帮促力度,为TD网络建设和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八、加强通信资源共建共享的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市内所有通信资源共建共享。
○○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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