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加快推进64个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全面清理检查工业在建项目,对2012年和2013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2013年省安排的园区建设和洪灾补助资金,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新确定的重点项目。
⑵争取并落实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补助资金5000万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征税收入。
⑶对转产升级发展生态循环工业的,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优先重点支持;在项目建设中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优先从省、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4年度上缴营业税或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共计30万元以上、纳税额增长10%以上,且申报年度新上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完成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期内续建项目视同)投资任务的加工型企业,给予项目建设当年贷款财政贴息。
⑸对“7•10”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重灾企业2013年度新增贷款,给予一个年度的财政贴息。
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利于扩大就业再就业,且2014年产能超过2012年2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在2014年州本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对本年度新上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⑺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发展下游产业,对下游产业单个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