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在涉及新增水泥熟料产能上,不再规定人均产能上线,而再次强调坚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且规定了新建项目必须兼顾协同处置和固体废弃物。在生产上,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提高信息化技术与自动化水平。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 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在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上,水泥行业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强调水泥熟料脱销率不低于60%等。
在节能降耗方面,水泥企业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执行。《规范》还规定年耗标准煤5000 吨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另外,在质量管理上,企业需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此外,《规定》对安全及社会责任上也做了相关要求,要求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