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精简规范会议活动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市政府会议应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主要任务和要解决的问题。
二、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召开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政府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须经市长同意。
四、部门召开有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尽可能缩短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
六、市政府两名以上市领导参加的会议,原则上由一名市领导作主题讲话。
七、市政府会议会上已印发领导讲话的,会后不再重复印发。
八、市政府会议的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会,不得随意安排他人代会。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须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
九、切实改进会风,工作会议发言和讲话要直奔主题,不“穿靴戴帽”,不以“尊敬的某某”称谓开头。
十、各种会议会务活动从简,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发纪念品,不发笔和笔记本。